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辛建华表示,“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加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产品的瑕疵所在,但经营者对自己产品瑕疵却比较清楚。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辛建华提醒广大消费者,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后,不再适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成都晚报记者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