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河南省民政厅通过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了新版《河南省福利 企业 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理顺职能关系的要求及民政部《福利 企业 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省民政厅决定,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确定为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并对《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豫民明电[2007]23号)进行了修订。
新的《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实施前已经省厅认定的福利企业,年检后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一律换发新的《福利企业证书》和《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可依据《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由新的认定机关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换发工作要在2013年8月1日之前完成。
根据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含);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 金融 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办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进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核查、年检,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王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