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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报:取消“特供”是向“特权”思想开战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4-08 14:24:36
  3月29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并提出要求:今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违规用“特供”标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其实,实施多年的《广告法》对此早有规定,其中第七条指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国家工商总局也发文重申,“广告中出现××专供、专供××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规定,各级工商机关应依照规定从重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看看,法理昭昭,而且三令五申,但是,“特供”、“专供”却依然我行我素,大行其道。

  这些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是执法不严;二是“违法成本”太低,即使被查处,处罚也是“毛毛雨”式的,违规成本远远小于利益所得。而对此类企业来说,有“特供”、“专供”产品,就有了“黄袍加身”、“一登龙门”的荣耀,不但可以“傲视群雄”,而且可以提升品牌的人气与销量。对这样的无形广告,企业无疑是乐见其成的。而对某些权力部门来说,“特供”商品,就是一种身份和权力的象征,特别是公款消费,公款吃喝。长此以往,就会形成一种唯我独尊,他人概不能拥有的思维定势,什么事情都想耍特权,搞特殊。

  可见,“特供”泛滥的背后,是“特权”意识作祟,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失范的表现。一些人掌握了权力,但不是“权为民所用”,而是以权肥私,滥用公共资源,以“特供”“专供”的名目满足私欲。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当下,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令行禁止,言出必行,已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改进作风,反对“特权”,也是其中的应有之义。所以,我们要坚决执行《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从取消“特供”开始,向各种特权说“不”。(蔡正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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