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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8-27 10:16:22

记者8月26日从省人口计生委获悉,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今年1月1日起,我省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到不低于350元;独生子女伤残父母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不低于280元。

《通知》要求,调标所需经费实行省、市、县共同负担。其中,甘孜、阿坝、凉山3个民族自治州,由省财政全额负责;成都、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5市,由省财政负责10%,市(含县)财政负担90%;其余13个市,由省财政负担35%,市(含县)财政负担65%;扩权试点县(市)由省财政负担45%,县(市)财政负担55%。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额,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记者刘宇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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