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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处罚 达州安监局上诉被驳回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7-04 11:32:23

一事不再罚

对于同一责任事故,几个行政部门均有处罚权时,很难判定由哪个部门负责,此种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此种现象,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建议都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之间建立“协商会商机制”,由一部门牵头调查,实行“谁调查谁处罚谁负责”,更好实现依法行政。

去年5月,达州市五环驾校一教练车超速追尾,酿成3死1伤的惨祸,刚被运管处以5万元罚款,接着又接到安监局开出的30万元的行政处罚。驾校以“一事不再罚”为由,将达州市安监局告上法庭,法院以安监局超越其法定职权,依法撤销其行政处罚。

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获悉,因不服一审判决,安监局上诉之后,被依法驳回。

事件回放 惨祸造成3死1伤

2011年5月26日上午9点35分,达州市五环驾校31岁的教练熊某,驾驶一辆牌照为“川S0891学”的教练车搭乘金某、冉某和贺某等3名学员,从通川区复兴镇沿绕城公路往达县化工园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绕城公路幺塘岔路口时,教练车撞上同向行驶的货车尾部,教练车被撞得面目全非。车祸造成教练车驾驶人熊某及学员冉某、金某当场死亡,贺某受重伤。

经调查查明,肇事车驾驶人熊某驾驶的“川S0891学”超速行驶,事发时速度为83至89公里每小时,超速43.3%,且未予同向行驶的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系安全带,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肇事货车驾驶人张某,违法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并且严重超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直接原因。

遭遇重罚 刚被处罚又接罚单

2011年6月初,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无责任。

针对该事故,达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局作出了相关处理决定,对五环驾校处以5万元的罚款,待事故原因查明后,再依法进一步作出处理。

随后,达州市安监局于6月15日也对驾校作出行政处罚,处以30万元行政罚款。其依据称驾校是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利用有效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不服处罚 驾校状告安监违法

根据“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五环驾校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安监局,请求撤销30万的行政罚款。最终,法院一审以市安监局超越其法定职权,依法予以撤销行政处罚。

在规定的上诉期间内,市安监局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2011年的交通事故性质为道路交通领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其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近日,二审经过审理查明,市安监局具备本案中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月 实习记者黄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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