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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法官:有条件不回家才“违法”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7-03 10:06:37

住在宜宾某老年公寓的老人期盼子女来看望他们。 陈淋 摄

华西都市报:“常回家看看”的法条,近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新法实施前后,不少人都说,如今生活节奏这么紧张,哪里能保证“常回家看看”。记者调查发现,对于很多远离父母的上班族来说,虽然每年假期上百天,但还真难做到“常回家看看”。

7月1日,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此前传出消息,郫县法院依据此法条调结了成都首案。对此,郫县法院透露,调解是按原法条进行,“每月回家一次”的内容也并未写进调解书。“成都首案”的说法不成立。

省高院法官:有条件不回家才“违法”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但目前如何界定‘经常’还有待配套解释予以明确。可以肯定的是,有条件‘常回家看看’的子女,不回家探望,如果父母起诉,法院应该受理,并判令子女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四川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施家蓉解读新法条称:比如子女与父母在同城工作或子女利用休息时间可以探望父母的,都属于有条件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法院就应该支持老年人的精神诉求。

施家蓉也提到,新法条颁布后,施行过程中还需要配套细则、标准进一步完善。比如多长时间探望一次,才属于“经常看望”的标准;针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子女,法院将如何判决他们探望父母的频率;法院判决后,具体该怎么执行等具体问题,都还需要时间和审判实践的摸索。

郫县法院:“成都首案”说法不成立

昨(2)日,传出“常回家看看”成都首案在郫县调结,经记者核实,该案于今年6月受理,并非成都首案。郫县法院透露,该案经人民协调组织于新法实施前协调成功,后法院予以确认,调解是按原法条进行,“每月回家一次”的内容也并未写进调解书。调结后,法官将新法条向被告进行口头宣讲。

对此,多位法官和律师均称旧事不会也不可能依新法断。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国家不能因人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合法但现在看来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法律处罚他们。因此,“成都首案”的说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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