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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村(居)委会干部亲属享受低保要进行备案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24 09:59:23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逐步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各市(州)和县(市、区)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同时,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 (记者 胡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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