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广州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对于携带子女乞讨等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救助保护机构将依法向属地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许多人都有被儿童纠缠乞讨的经历,这种乞讨的背后,往往有成年人的指使,其中许多甚至是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这种指使子女乞讨“赚钱”的行为不仅有伤天理,更是一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父母本来应当抚养未成年人,给予其幸福的童年,让其在学校接受教育,但父母指使其出来乞讨,让其承担了不该承担的生活重负,剥夺了其受教育权,扭曲了孩子的心灵世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这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有关机关当然有权取消其父母的监护权。《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因此,广州市政府规定的“对反复教育不改仍携带子女乞讨等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人员,救助保护机构将依法向属地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不是法律的创新,而只是对原有法律的细化和重申。
但是,在实施这条规定时,恐怕有两点要特别注意:一是需要取消监护权的是那种自身家庭条件并不差,并不缺少抚养未成年人的条件,只是利用未成年人来赚钱的父母。如果那些本来因为家庭条件差,无法抚养儿童,而带着未成年人出来乞讨的父母,有关机关不但不能取消他们的监护权,而且要千方百计为他们提供救济;二是对于那些取消了父母监护权的未成年人,有关部门一定要负起责任来,要在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中指定一个能负责任的监护人,如果近亲属中没有,就要让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等其他组织负起责任来,法院也要经常查看一下这种指定监护是否到位。□杨涛(作者是法律界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