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热门关键字: 创新 国有企业 企联 企联活动 企业 四川省
四川企联网新闻中心 > 各地新闻 > 四川新闻 > >> 敲诈勒索定罪不论信息真假

敲诈勒索定罪不论信息真假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9-16 10:08:25

争做文明守法好市民 建设平安成都法治成都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昨日,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成都市检察院侦监一处负责人徐小平解读两高司法解释。

成都商报:司法解释的最大意义是什么?

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司法解释廓清了人们对网络发言罪与非罪的模糊认识,细化了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的行为方式和入罪标准。具有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网民权益、规范网络秩序等多重意义。

徐小平:近年来,我市信息网络犯罪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以往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因缺乏法律支撑,多数未作入罪处理,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必将遏制我市此类犯罪上升的势头,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

成都商报:请结合成都近期案例,谈谈网络谣言的危害。

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比如前不久,就有人发帖称,成都市政府附近奥克斯广场,发生劫持公交车事件,甚至上传了所谓的“现场照片”。但经核实,这是一起无中生有的造谣。从这一事件不难看出,网络覆盖面广、影响力大、传播速度快,决定了网络谣言危害巨大。当然,对于网络谣言,根据实际的情况和危害后果,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成都商报:如果用真实信息勒索相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

徐小平:司法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这条规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构成敲诈勒索罪。(记者王英占)

活动预告更多>>
省企联动态更多>>
高层参考更多>>
财经观察更多>>
聚焦企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