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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史上最严格”教师准则 10大行为或遭开除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8-22 10:24:05

《准则》内容

9条职业道德规范,9条奖惩办法,6条处理程序。10大行为列入“黑名单”

适用范围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违规重罚

发生事故时擅离职守等行为警告、记过……严重者开除收受学生钱物、从事有偿补课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汶川地震中“范跑跑”事件曾颇受争议,让“教师职业道德”一度成为关注焦点。昨(21)日,成都市教育局出台《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准则》),将关于职业道德的“紧箍咒”重重地套在教师头上:根据《准则》,有收受学生财物、擅离职守、违规推销教辅材料、体罚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教师,将被给予开除处分——这也成为了成都“史上最严格”的教师准则。成都晚报记者了解到,该《准则》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处罚办法 10大行为或遭开除

根据市教育局发布的《准则》显示,主要内容包括了9条职业道德规范、9条奖惩办法、6条处理程序及申诉等,适用于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教师。

记者了解到,《准则》处罚条款主要针对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者,教师的10大行为列入“黑名单”。其中,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者罢课、罢教,发生事故时擅离职守,违规操作致使学生受伤,破坏教学秩序给学校造成损失,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等5种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收受学生钱物,从事有偿补课,违规推销教辅资料,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等,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针对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准则》还指出,有这一行为的老师,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此外,《准则》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老师,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开除处分,影响恶劣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教师师德失范 校长将受“连坐”

成都晚报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2011年5月,《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出台,但以倡导性的规定为主,并没有对违反准则的行为,明确具体的处罚办法。

“当极个别教师出现严重师德失范行为时,难以按照规定对相关主体予以处罚。”市教育局人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相比试行的条款,《准则》明确了对教师及学校的具体处罚办法,“这算是史上最严格的教师准则”。

据介绍,违反《准则》的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要求学校进行处分的同时,扣发奖励性工资或津贴。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而对本校(园)发生的违反《准则》的情况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定期对教师测评 实行一票否决

《准则》中除了处罚措施,还提出了9条职业道德规范。其中,要求教师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私自在校外有偿兼职,或诱导、暗示、强制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辅导培训。

“学校建立了教师职业信用系统,并对教师师德进行定期测评。”市教育局人事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每学期会邀请学生、家长对老师师德进行打分,测评结果和信用评级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等的首要内容,对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不过,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受到处分的公办学校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复核和申诉。受处分教师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人员的岗位等级或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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