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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保厅: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 不得建住宅学校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7-31 10:03:50

四川省环保厅发出通知,要求对工业企业被污染场地进行环境评估,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治理范围:已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企业被污染场地环境评估:经环境评估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应治理修复后再利用;未经环境评估的场地,禁止土地流转土地使用:未经无害化治理的场地,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7月29日,四川省环保厅发布《关于转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环保局严格对工业企业被污染场地进行环境评估,未经无害化治理的场地,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大量工业企业被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一些重污染企业遗留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被污染,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时,存在突出环境隐患。通知要求,各地排查已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工业企业被污染场地,尤其是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企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掌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建立被污染场地数据库并共享信息。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考虑被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新的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被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将严格控制。经环境评估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应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未进行环境评估的场地,禁止土地流转。

环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治理修复被污染场地,优先治理影响人居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被污染场地;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被污染场地污染扩散。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完成,经监测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治理修复的被污染场地,禁止再开发利用,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经批准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环评阶段应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场地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应对场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验收。环保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相关场地的环境调查评估文件、治理修复文件等进行审查论证。(记者 刘宇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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