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门槛”,四川省据此细化监管手段
场所:企业要具备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租期不少于1年的固定经营场所
设施:企业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柜等办公设施以及信息管理系统
7月1日起,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必须遵守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其中包括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等条件。6月27日,省人社厅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实施意见,细化了我省范围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行政许可条件等监管手段。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7月1日起实施。过去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设立的“门槛”不高,只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且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但又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社部近日出台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提高了劳务派遣“门槛”,规定从7月1日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此外,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依据这一办法,我省细化要求,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具备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租期不少于1年的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柜等办公设施以及信息管理系统。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社部门统一编号、印制,由负责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人社部门免费发放和管理。
此外,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成都的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由省人社部门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各市(州)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并可结合实际进行管辖分工,确定县(市、区)人社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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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不是指拿一样的工资
——对话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陈泉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如何?如何确保同工同酬的实现?7月1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陈泉。
问:派遣工与单位员工同工同酬,应如何理解?
答:现实中,部分单位将派遣用工当长期员工使用,但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社保缴费基数差别大,劳务派遣已经“变味”,损害了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针对这一不合理现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同工同酬不是指一定要拿一样的工资,这里的劳动报酬主要是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包括年金,但包括劳动合同法第62条指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还包括社会保险缴纳办法。
问: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如何,实现同工同酬难否?
答:2010年,省人社厅对全省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当时全省约有近60万名派遣工。今年的摸底调查还在统计中,预计在7月中旬出笼。我省的劳务派遣工主要分布在铁路、石油、通讯等系统。要实现同工同酬,必须是在一个单位,同工者才有可比性,但一般劳务派遣工大多只提供一些临时性岗位,缺乏可比性。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实现同工同酬任重道远。
问:作为一名劳动者,如何识别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正规?
答: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要经过行政许可。在新法实施前,已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可以在新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才可以继续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企业如何申请劳动派遣行政许可,可以拨打电话028—86934580咨询。
今后,劳动者判断劳务派遣企业是否正规,第一个判断标准就是察看是否获得人社部门的行政许可。此外,为了监督和规范劳务派遣企业行为,从今年下半年起,我省将会把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作为劳动用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记者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