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热门关键字: 创新 国有企业 企联 企联活动 企业 四川省
四川企联网新闻中心 > 各地新闻 > 四川新闻 > >> 成都拟规定 临街玻璃内侧贴广告最高罚款5万元

成都拟规定 临街玻璃内侧贴广告最高罚款5万元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成都晚报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2-11-29 00:00:00

  昨日,修改后的《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报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与原来的《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相比,新《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商家的玻璃、窗帘上设置的广告,以及地铁站内的广告等都纳入了户外广告的范围;

  此外,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罚款金额也从“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变为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广告

  临街玻璃内侧贴广告属户外广告

  成都晚报记者了解到,区别于原《条例》,新《条例》对户外广告的定性作出了多项调整。新《条例》明确,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公共汽车候车亭等都纳入了户外广告的设置载体,另外还明确规定:“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规避监管,采取在建筑物内的临街玻璃内侧或窗帘上,通过张贴、书写或设置显示屏等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因此新《条例》明确,“不论载体是否设置于户外,只要其广告发布的后果作用于公共开敞空间,均属户外广告范畴。”也就是说,哪怕是在商户的临街玻璃内侧或窗帘上张贴广告,都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招牌

  大楼外立面设置招牌需集中设置

  眼下,一幢临街商住楼的外立面上,各类大小招牌五花八门的情况已不鲜见,这种现象也将在新《条例》实施后得到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借鉴京、沪等地立法经验,明确“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公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建筑物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处罚

  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罚3万至5万

  成都晚报记者对比发现,新《条例》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大幅增加了处罚力度。原《条例》对这一行为的处罚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新《条例》则除了责令限期拆除外,还将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成都晚报

相关热词搜索: 成都规定临街
活动预告更多>>
省企联动态更多>>
高层参考更多>>
财经观察更多>>
聚焦企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