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中关于鼓励改革创新的规定体现的不够,应进一步充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自贸试验区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改革创新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核心要求,为进一步鼓励改革创新,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条修改为:“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同时增加一条:“自贸试验区优化创新创业制度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一)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加强与发达国家(地区)在高端技术、重点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和技术引进。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二)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拓宽创新创业项目境外融资渠道,引导境内外资本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三)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监管模式,为企业进口研发设备、材料提供便利,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
(四)探索本土高校自主扩大海外留学生招生规模,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学科建设;
(五)完善创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机制,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试点;
(六)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军民融合等方面探索试验。”
另外,根据《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依托双流航空枢纽、成都国际铁路港、川南临港口岸,加强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长江经济带、沿海沿边沿江地区的协同发展”,并从四川自贸试验区与其他自贸试验区协调改革、与沿江沿海沿边地区协调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突出四川自贸试验区的区域特色和条例草案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