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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提出40条指导意见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四川日报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9-01-10 14:10:25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省法院近日制定《关于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严格区分行为人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省法院副院长熊焱告诉记者,《实施意见》从维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创新创业等8个方面,提出40条具体审判指导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慎用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民营企业的财产,依法慎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严格区分行为人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单位犯罪时不得任意牵连个人合法财产。

  “以上规定,是从刑事司法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力度。”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魏庆锋介绍,全省法院还将依法严惩针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大力惩治盗窃、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侵犯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财产的犯罪,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

  为给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实施意见》还规定,全省法院对涉诉民营企业,要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严格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这项措施主要是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魏庆锋介绍,为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省法院还提出,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措施,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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