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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牌 四川执行“国四”标准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11-19 09:45:12

  昨日,本网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日前,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公安厅就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联合发出通告,本月12日起,对新购置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省外、省内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符合四川省现阶段新购置机动车相应车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对未达到本通告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各地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汽车销售企业应向购车人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严禁销售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汽车。购车人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所购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卢学民记者黄云 实习生王之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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