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早在8月26日召开的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上,该《规定》就已被审议通过。《规定》施行之时,1989年1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共有26条具体规定,涉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对《规定》中所称通信设施的定义。《规定》还明确了对破坏通信设施行为的具体处罚。
光缆、电缆、电线、电杆均是通信设施
《规定》所称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语音、文字、数据、图像等信息传输、交换功能的光缆、电缆、电线、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管孔、电杆、拉线、机房、铁塔、油机、太阳能电池板、避雷接地装置等设备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规定》指出,任何单位、个人均有保护通信设施的义务,发现盗窃、破坏、损毁等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通信设施产权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通信抢修抢险任务的车辆和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通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民用建筑管理者 签订排他性协议最高罚款3万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通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不得限制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违反以上规定,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或者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埋有通信光(电)缆的地面上倾倒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规定》指出,禁止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包括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包括侵占、哄抢、盗窃、损毁通信设施。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埋有地下管道、通信光(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的,将由省通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来源不明的废旧金属 最高可罚3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等通信设施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废旧金属。
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购废旧通信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等通信设施或者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废旧金属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侯青伶 实习生 罗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