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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文物旅游景区收入至少5%优先用于文物保护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5-21 09:43:49

四川省政府日前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文物旅游景区的经营性收入,今后将按不低于5%的比例优先用于文物保护。

意见要求,全省各地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关系,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要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参观旅游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同时,应督促各文物旅游景区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依据文物保护要求和游客安全需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标准,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会公布。(记者 陈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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