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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社厅: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应支付工资报酬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2-20 10:45:49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那么,四川省乃至成都市是否已经出台相关规定?今日下午,省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及网友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做了详细回复。

问:是不是只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

省人社厅:针对职工和企业之间最容易发生的工龄计算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成都市人社局: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问:是不是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享受年休假?外资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员工在带薪休假方面有无相关政策?

成都市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且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均享受带薪休假。

问: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合同,但之前未享受年休,这种情况可否请单位补偿?

省人社厅: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都应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区分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和责任,均需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或未休满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如果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的,该怎么办?

成都市人社局: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相关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 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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