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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和审批校车使用许可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2-10-12 00:00:00

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日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职能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3月28日颁布施行。按照《条例》第62条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通知要求,各地应立即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的审查。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审查,以县(市、区)为主,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由具备机动车驾驶人体检资质的备案医院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等。交警部门受理审查后,将对审查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副页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此外,相关部门将立即组织开展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在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审批,以县(市、区)为主,由当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共同负责,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开展审批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审查条件,包括车辆应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进行审查→提出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发给校车标牌”的程序进行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62条规定,《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省交警总队表示,当前我省正抓紧制定四川省贯彻《条例》实施办法,初步确定我省过渡期限为3年。过渡期限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载客汽车可不是专用校车。但该紧急通知下发后,拟新购并将提供校车服务的载客汽车应是专用校车。对此类新增专用校车,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可在先期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购车并办理机动车承运人保险。

来源:四川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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