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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独家回应:不是垄断,不会“权力寻租”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7-03 10:38:41

  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田建川)日前,正在审议中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把中华环保联合会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一些评论称,限制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是“一种倒退”。

  公开资料显示,该《草案》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一项规定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28日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规定中提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没有隶属关系,并非仅其一家环保组织具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中华环保联合会没有向任何领导进行过“汇报”或者背后运作;如果《草案》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也不是“一家垄断”,不会“权力寻租”,条件成熟后会团结更多的民间环保组织共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打开了公益诉讼之门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然而,谁有资格代表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益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

  事实上,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专家认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了跨越性一步。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并不明确,不少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案经常以“主体不适合”为由不予立案。

  曾晓东表示,此次《草案》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在环保公益诉讼上的一大进步,打开了公益诉讼之门,环保业界、专家学者期待已久。

  没有任何“背后运作”

  针对社会公众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独此一家,别无分店”的质疑,曾晓东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绝不是让“一家打天下”,各省市环保联合会与中华环保联合会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各自独立的组织。

  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该组织成立于2005年4月22日,注册资金125万元,由国家环保部主管,是“由热心于环保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其理念为“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

  正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官方背景引发了此次社会质疑。曾晓东说:“这绝不是说我们在‘一家垄断’,我们只是民间环保组织的代表者之一。中华环保联合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有能力和实力,也有不少公益诉讼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和能力。”

  曾晓东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没有向任何领导进行过“汇报”或者背后运作,《草案》审议的相关内容是有关部门对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信任,“我们感到压力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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