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中提到,参照公司日期为2015年4月26日及2015年5月29日内容有关收购电动自行车业务之公布,李文彬向公司不可撤回地保证及担保,电动自行车业务于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年度之除税后经审核综合纯利不会少于1亿港元。
倘电动自行车业务未能达致保证纯利,则李文彬向公司不可撤回地承诺于接获公司核数师发出证明书当日起计10个营业日内以现金向公司支付相当于缺额之金额(溢利保证补偿)。
鉴于预计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年度录得亏损,李文彬被要求偿付为数1亿港元之溢利保证补偿。经双方公平磋商后,于2016年9月26日,李文彬与公司就偿付溢利保证补偿1亿元加额外补偿金额85万元订立偿付契约,当中2000万港元已由李文彬于2016年9月27日偿付。交易详情载于公司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之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