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动态 第188期
目 录
·国内财经·
李克强要求推动能源生产消费转型升级
银保监会就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规范并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央行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发文强化银行保险业履职回避
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取消时间表确定
上交所修改完善纪律处分、复核及听证相关规则
财政部发文加大授权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
国办发文要求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
财政部促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北京银保监局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
·企业动态·
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将推迟发布
阿里巴巴将在渝建区域总部基地
新希望全球总部将设在成都
·海外经济·
世界大型企业研究会预计明年世界经济增速将反弹
美联储放松对符合规定银行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
美联储宣布延长回购计划并扩张资产负债表
·研究探索·
周小川认为发展普惠金融要重点抓好可持续性
·社团工作·
青岛市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协会揭牌
·国内财经·
李克强要求推动能源生产消费转型升级
10月11日,国务院总理、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研究进一步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审议通过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部署今冬明春保暖保供工作。
李克强说,近年来,我国能源发展取得新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基础支撑作用。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推动现代化建设,保障能源供给是长期战略任务。面对国际能源供需格局深度调整、能源领域新形势新挑战,必须推动能源消费、供给、技术、体制革命和国际合作,以能源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李克强指出,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多元发展能源供给,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禀赋,科学规划煤炭开发布局,加快输煤输电大通道建设,推动煤炭安全绿色开采和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加大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力度,促进增储上产,提高油气自给能力。深化开放共赢、多元化国际油气合作。增强油气安全储备和应急保障能力。发展水电、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水平。聚焦短板,推进能源重大工程建设。
李克强说,我国是能源消费大国,节能潜力巨大。要大力推动重化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改造,促进通用设备能效提升。提高终端用能电力比重,促进铁路“以电代油”,实施港口岸电、空港陆电改造。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文化,推广应用节能产品。
李克强指出,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是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要加快能源开发利用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攻关,探索先进储能、氢能等商业化路径,依托互联网发展能源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入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放宽油气勘探开发和油气管网、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储气调峰设施投资建设以及配售电业务市场准入,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缩短企业获得电力的时间。推动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优化能源市场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李克强说,能源关系民生冷暖。北方取暖季节即将到来,要切实抓好保暖保供工作,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做实做细天然气产储运销统筹协调,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对今年北方重点地区新增的“煤改气”用户,要落实好气源安排,坚持以气定改。突出做好东北三省供暖用煤保障。多措并举,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银保监会就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
据悉,银保监会10月12日起就《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计9章99条,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内容作出全流程规范。
在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方面,《办法》明确,对于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监管的保险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银行业机构经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其他应当由银保监会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银保监会会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其他应由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在行政处罚决定与执行方面,《办法》指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依法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办法》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撤销)任职资格,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十项内容。
在行政处罚机构设置方面,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银保监会表示,将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案件审理方面,《办法》指出主要有两方面要求,一方面,需要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由立案调查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另一方面,其他案件由立案调查部门根据查处分离的原则,指派调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审理,行政处罚委员会则进行处罚审核。审议的参考标准主要包括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行为定性是否准确,责任认定是否适当,量罚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种类与幅度是否适当。
最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审理审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及听证情况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会规范并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据悉,为适应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及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银保监会起草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程序规定》),10月1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程序规定》全文共计6章39条,着眼于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提升行政许可质效,充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对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公示等全流程进行了程序事项规范。
《程序规定》显示,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行政许可:由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其中一个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由银保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由银保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程序规定》规定,申请人应按照银保监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为当面递交、邮寄或电子传输至银保监会办公厅、银保监局办公室或银保监分局办公室。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机关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通过银保监会互联网站或符合要求的公开发行报刊公告送达。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在银保监会互联网站上公布;在符合要求的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供查阅;在办公场所张贴;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
《程序规定》施行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监会令2006年第1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央行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
据悉,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规则》),10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认定规则》拟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分别简称标债资产与非标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明确由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相关债权类资产进行认定。
关于“如何理解交易市场与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基础设施机构的关系?”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五项具体条件中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集合。
具体来说,如果某类债权类资产通过标债资产认定,那么提出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
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以豁免。
银保监会发文强化银行保险业履职回避
据悉,监管政策“补短板”仍在继续。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10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12日。《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区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中的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分别明确其在任职和业务经营等环节的回避方式和程序,并对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惩戒措施等作出规定。
《指导意见》把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区分开来,重点是管住关键人员的履职回避,对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双重管理,对普通员工实施有重点的业务回避,要求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
具体来说,在对关键人员的任职回避方面,《指导意见》从两个维度提出要求。
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要执行同一单位的职务隶属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
另一方面,对于不在同一单位,但是本人与亲属存在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情况的,也应回避。另外,关键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轮岗,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
上述提及的亲属范围,具体是指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特别指出监管人员亲属的任职回避要求。提出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及岗位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上述要求与201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办法(试行)》等要求一致,在任职回避方面,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的,不得在直接监管该机构的岗位工作。
考虑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各个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指导意见》适当增强了制度弹性。一方面,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摸排情况和清理工作计划应于本指导意见印发后3个月内报监管机构。另一方面,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进行回避的,允许经机构审批后予以豁免,但要求在其所在单位公示,并将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同时,豁免人员的信息要按季报机构总部和监管机构。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的推出,旨在加强对履职回避工作的内部问责和外部监管,扎紧制度篱笆,堵塞管理漏洞,以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推动履职回避工作在银行业和保险业“落地生根”。
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取消时间表确定
据报道,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的时间表已明确。10月11日,证监会表示,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有关主体可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证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持有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可至100%,证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审批。
高莉表示,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坚定落实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对外开放的具体工作,继续依法、合规、高效地做好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或变更实际控制人审核工作。
今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政策发布后,证监会抓紧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相关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安排,提升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风险。
此前,证监会曾表示,提前于2020年内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是证监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符合资本市场和行业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我国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的决心和信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基金和期货行业已取得长足进步,通过扩大行业开放,鼓励良性竞争,持续增强实力,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和营商环境,促进行业服务水平实现跃升,以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满足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此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境内期货公司,提高我国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于2018年8月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期货公司股比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此外,2018年中国还宣布将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目前,外资股比放宽至51%的政策已落实落地,并已先后核准设立4家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上交所修改完善纪律处分、复核及听证相关规则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三项业务规则,并于10月11日发布实施。据介绍,纪律处分、复核和听证制度,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基础制度,在惩戒和威慑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规范自律管理工作、维护监管对象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交所方面表示,近年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不断强化,对市场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力度明显增大,听证、复核的案件数量也显著增长。同时,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制度中,也进一步强化了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各方市场主体的义务配置和追责机制,丰富了相关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类型,完善了实施程序。上交所这次修改三项基础制度,顺应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下的监管要求,为相关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提供基础制度保障。
此外,修改上述规则制度,扩大了内部救济程序的覆盖面,给监管对象充分的申辩空间,使其程序和实体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根据实践经验来完善相关程序规范,也进一步提升了相关制度的运行效率及程序公正性。
据介绍,本次三项业务规则的修改,一是完善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自律管理措施和程序。与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相衔接,增加了暂不接受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文件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纳入听证和复核范围;将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等纳入监管对象范围等。二是扩大复核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除科创板相关纪律处分外,还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不同意主动终止上市的决定、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纪律处分决定等纳入复核和听证范围,使监管对象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三是完善纪律处分、复核和听证相关程序安排。根据自律监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纪律处分和复核参审委员人数、会议议程、处理时限等程序安排;明确影响较大的监管措施可由本所监管部门提交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提升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加自律监管相关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完善听证受理及提交申辩意见的具体程序规定等。
上交所方面称,修改完善后的《复核办法》《纪律处分办法》《听证细则》发布实施后,上交所将在自律管理工作中予以严格落实,依规惩处证券市场相关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重大创新业务有效推进,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财政部发文加大授权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已于9月23日起正式施行。《通知》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通知》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加大授权力度。按原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需要逐级报财政部办理。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通知》将原由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二是整合现行规定。现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涉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环节管理规定。为了使科研人员通过一个文件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了相应管理制度,充分赋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限,提高了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但部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问题突出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产权登记事项需报财政部办理,链条较长;另一方面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比较分散,不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执行,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在广泛调研和座谈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出台了《通知》。
为加强授权后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做到放管结合,《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
财政部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同时明确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要求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还要求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办发文要求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不够及时灵敏,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有待完善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意见》提出以下相应政策举措。
在保供方面,一是加强协同监测。搭建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建立协同监测机制,实现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二是做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并动态调整。三是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是落实直接挂网和自主备案采购政策。对于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对于短缺药品清单和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五是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
在稳价方面,一是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定期监测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了解情况并提示预警。二是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等情况的药品,综合运用成本调查、暂停挂网等措施,予以约束。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整治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处置相关责任人,形成有效震慑。
财政部促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10月1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方面,《指导意见》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指导意见》还专门提出,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北京银保监局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悉,近年北京银行业保险业与互联网科技加速融合,合作领域和规模不断扩大,部分中小机构相关业务规模、占比、增速较为突出。但监管发现,部分银行机构相关业务发展不够审慎,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不足,合作机构资质良莠不齐,存在套贷骗贷、多头借贷等风险和问题。监管还发现,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也存在非持牌机构经营“打擦边球”、从业人员突破执业登记范围办理业务、管理责任划分不清、信息披露不全等问题。
《通知》结合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下的新形势与新特点,对银行保险机构有关合作类业务明确监管要求,并注重规范产品营销推介和信息披露,强调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针对北京地区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通知》首先明确依法审慎开展合作类业务这一总体要求,规定银行开展合作类业务不得突破自身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要求银行在业务发展初期应注意循序渐进,以试点等方式逐步开展。
要求银行机构充分披露合作业务信息及合作各方的责任边界,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明示收费主体、项目和标准;严格审核通过合作机构平台发布的各类营销宣传信息。
《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
《通知》还将线上贷款业务作为规范重点,明确提出,银行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应经总行审批,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且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止性领域。
·企业动态·
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将推迟发布
今年7月中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宣布将在合适时机发布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以便及时反映科创板市场上市公司的整体价格表现,进一步体现市场结构及其发展变化。10月11日,上交所方面披露,考虑到指数的代表性和可投资性等,决定暂缓推出科创板指数,发布时间另行公告。
统计显示,科创板自7月22日开市至今已运行54天,各项交易平稳有序。科创板上市审核注册也进入常态化运作,截至目前,科创板受理企业达到162家,其中42家完成注册程序,共33家公司完成挂牌上市。但是,从板块规模来看,已挂牌家数较少、体量较小。
据了解,这一期间,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大部分专业机构向上交所及中证指数公司方面提出,科创板指数作为上证核心成份指数,需着重于指数的代表性和可投资性。因此,在参考借鉴市场建议的基础上,上交所与中证指数公司经过深入调研和研究,决定暂缓推出科创板指数,发布时间另行公告。
阿里巴巴将在渝建区域总部基地
10月10日,重庆市政府与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签订全面深化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重庆将继续支持阿里巴巴加大在渝投资和业务布局;阿里巴巴将在渝投建阿里巴巴集团区域总部基地,推动阿里巴巴客户体验中心、盒马鲜生供应链运营中心、阿里巴巴中国智能物流骨干网节点等在渝陆续落地。
据悉,重庆市政府与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自2018年1月11日签约以来,已在各方面取得了阶段性合作成果。此次全面深化战略合作,将立足各自优势,在原有基础上更上一层楼,全面深化在数字经济、建设智慧名城、制造业转型升级、国际合作与对外开放、人才培养和乡村振兴等方面合作,发挥阿里巴巴20年沉淀的数字经济体优势,助力重庆实现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
新希望全球总部将设在成都
10月10日,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在2019全国工商联主席峰会上表示,决定把新希望全球控股总部设在成都,投资100亿元,建设包括300米高的地标性总部大楼及配套的总部产业园区。
从去年至今,新希望已与成都、资阳、广安等市及天府新区、武侯区等,签订了总部经济、农业与食品、文旅及乡村振兴、医疗健康、金融科技、城市建设、产业基金、智慧汽车产业园等八大业务板块的20余个项目。未来三年,将再在四川新增投资500亿元以上。
新希望旗下的新希望六和、新乳业、新国富包装、新网银行、成都金科、四川新睿大数据等,已在新消费、新材料、新金融等领域重点布局。新希望将在成都市武侯区兴建智慧汽车产业园项目,在郫都区兴建鲜生活冷链物流基地项目,以智慧汽车、智慧物流助力智慧成都的建设。
·海外经济·
世界大型企业研究会预计明年世界经济增速将反弹
据悉,全球知名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世界大型企业研究会10月10日发布的年度全球经济展望报告预计,受新兴市场经济增长拉动,2020年全球经济增速将从2019年的2.3%反弹至2.5%。
报告预计,明年新兴经济体增速将从2019年的2.7%反弹至3.1%,发达经济体增速则将从2019年的1.9%下滑至1.6%。
报告预计,明年美国经济增速将从今年的2.5%进一步放缓至2.2%,英国经济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将陷入衰退,德国经济也可能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出现短暂负增长。
世界大型企业研究会首席经济学家巴特·范阿克说,全球经济增长的最大下行风险是地缘政治不确定性,包括贸易争端、英国“脱欧”和中东局势紧张等。如果以上任何一个风险爆发,都可能触发新一轮危机。
报告说,宽松货币政策会为经济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撑,但更多量化宽松措施和低利率甚至负利率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作用有限。
此外,报告预计未来十年全球经济年均增速将放缓,预计2020年至2029年全球经济年均增速为2.7%,显著低于2010年至2019年3.3%的年均增速。
美联储放松对符合规定银行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
10月10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进行投票,对金融危机后所制定的关键银行法规进行调整,推出了一系列银行监管放松措施(下称“规定”)。根据规定,风险较小的银行所面临的合规性要求有所降低,同时大型银行则面临最严格的监管要求。
本次美联储推出的规定来源于美国国会两党在2018年5月通过的提案,该提案改写了2010年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的部分内容。
根据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其他风险因素,规定将美国大型银行分为四类。美联储主席鲍威尔说:“规定对最大和最复杂的银行都保留了最苛刻的要求。”鲍威尔称,该规定将维持此前美国金融系统所建立的基本实力和弹性。
本次规定与2018年提案内容基本相同,但仍有一些不同之处。例如,监管将基于外资银行的美国中间控股公司(IHC)的风险状况来实施流动性要求,而非基于外资银行在美国的合并运营情况。
美联储副主席夸尔斯(Randal Quarles)表示,规定旨在建立一个框架,将监管要求与潜在风险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同时又不损害自金融危机以来取得的强大韧性。
对于处于最低风险类别的银行,监管要求将有所降低,而随着风险水平的提升,银行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联邦储备委员会估计,对于资产在1000亿美元及以上的银行,规定将适度降低资本要求,降低资本要求约0.6%,流动性要求降低约2%。
美联储表示,规定并未降低高风险类别公司(包括美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要求和流动性要求。
美联储理事布雷纳德投票反对美联储放松对银行业的监管。她表示这将“削弱对系统核心的保障”。
美联储宣布延长回购计划并扩张资产负债表
据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10月11日宣布,将9月以来实施的回购计划延长至明年1月,并购入美国短期国债以扩张资产负债表,增加金融市场的美元供应量。
美联储发表声明说,美联储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11日经投票决定,将今年9月中旬启动的回购计划至少延长至2020年1月,以确保金融系统中的美元供应充足,并降低货币市场压力对货币政策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这是9月中旬美国短期融资市场隔夜回购利率突然大幅飙升、美元出现短缺之后,美联储第二次延长回购计划。此前,美联储已宣布将原定于10月10日结束的回购计划延长至11月4日。美联储将回购作为增加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美联储当天还宣布将购买美国短期国债以扩张资产负债表,将货币供应量维持在等同或高于今年9月初的水平,该购债行动将至少持续到2020年第二季度。扩张资产负债表是指央行通过购买资产扩大自身资产负债表规模,向货币市场注入大量流动性以支持货币增发的经济行为。
美联储表示,上述行动完全是为了确保货币政策效果而实施的技术性措施,并不代表美联储货币政策立场改变。
目前市场认为美联储可能在10月货币政策例会上再度决定降息。
·研究探索·
周小川认为发展普惠金融要重点抓好可持续性
据悉,中国金融学会会长、央行原行长周小川10月12日在2019年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指出,“中国发展普惠金融的重点是要抓好可持续性,注意把概念弄得更清晰,使得所主张的政策能够脚踏实地的起到作用。”
他认为,在制定普惠金融政策时,要想好是要“授人以鱼”还是“授人以渔”,只有提高供给侧的生产率,普惠金融才能做到可持续。同样,在普惠金融的需求侧方面,要防止像其他一些国家出现的信用卡危机、过度消费信贷等问题。
周小川在会上回顾了中国历史上农村金融改革的历程,表示中国普惠金融的发展既有成绩也有教训,其中主要的教训就是可持续问题。基层金融机构改革的目的是要与实体经济形成共生关系,必须让金融支持农户进行发展,同时也要让信用社等机构有合理的财务回报,价格要能够反映风险。
普惠金融的可持续性是重要的金融规律,这不随着科技手段的升级变迁而改变。周小川表示,数字经济对普惠金融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发展普惠金融从过去强调加强基层网点的覆盖面,到现在更多依靠电子网络和数字技术,这一转变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但金融规律并不容易因为科技的出现而发生改变,在普惠金融领域,以下四方面金融规律需要加以注意:
一是金融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金融机构应该与实体经济是共生关系,金融机构如果没有强健的财务基础,以及稳健的(盈利)增长和抗击风险的能力,经营就不可持续。
二是金融服务历来都是以信息为基础,对客户信息的依赖程度很高。现在有些机构认为这些信息不归自己管,而应该依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很多涉及小微、三农的基层普惠金融服务还是需要各机构自身独特的、专有的金融信息的积累。
三是风控和监管仍旧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一些做普惠金融的机构往往因为风控、监管的缺失出了问题。不过,要降低经营风险,除了机构自身的风控建设和监管能力提升外,还要有其他诸如财务制度建设等保障。
“新兴科技产业在积极从事普惠金融的同时,也有一些机构’忽悠’得比较厉害,不够脚踏实地和客观,未充分重视风险和脆弱性,这就会积累一定的风险。”周小川说。
四是实现激励机制和社会责任两者间的平衡和更好的结合。如果激励机制设计的不合理,会影响普惠金融的财务可持续性,甚至会鼓励一些冒牌金融活动。
此外,周小川还表示,当前我国在发展普惠金融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挑战:首先,要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这可为多元化的中小型金融服务机构提供更加健康可靠的公共服务,一些金融基础设施可以用PPP的形式,但也要强调基础设施完善的重要性,这并不仅限于征信,还包括资产托管、支付清算、交易记录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其次,专注于普惠金融的机构要想办法弄清自己的信息优势在哪里。再次,在如何降低普惠金融风险方面,中国做的还不够,如果普惠金融覆盖面更广、价格更合理,可以在三农领域健全期货、保险品种,这就能形成以农业订单为基础的保险信贷机制,这是中国所迫切需要的。此外,普惠金融机构要防止走偏,由于科技的发展和资本市场融资的诱惑,过去一些金融机构做出错误的选择,会有急功近利的做法,最终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社团工作·
青岛市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协会揭牌
10月12日,青岛市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协会揭牌。
据介绍,青岛市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协会是为贯彻落青岛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的“推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行业由龙头企业等牵头组成行业协会,协会发挥行业组织带头人作用,承担招商引资、产业推动、政策解读等职责”任务要求而组织成立的。协会由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由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青岛四方庞巴迪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高速列车技术创新中心共同发起成立。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协会会长邓小军说,协会的核心功能是为产业内相互分工与协作提供“粘合剂”,促进产业成员达成共同目标和统一行动,形成自主决策、组织共治、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集群发展模式。协会的具体职责是协助政府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和行业共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行业成员开展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提供产业发展、市场开括、人才引育等咨询和培训服务;通过联合参展、对外考察等形式,代表青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同时,协会以“聚合行业资源、服务会员企业、搭建共享平台、推动产业发展”为宗旨,打通轨道交通装备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市场链,推动青岛市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快速发展,早日突破千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