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宣布境外机构报备后可展开利率互换等交易
据报道,中国银行间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开放程度进一步提升。央行7月14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上述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应向人民银行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在完成备案之后,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此前,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市需要经过审批,且受到额度限制,交易品种也仅限于现券和回购。业内人士称,此举将进一步助推资本市场的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速。
我国银行间市场对境外投资者的开放始于2010年。2010年8月,央行发布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和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此后,银行间市场对境外机构的准入条件日益放宽。截至2014年末,共有211家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机构、主权财富基金、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行、境外保险机构、RQFII和QFII等在内的境外机构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