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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能否让“抽过筋”的法律硬气起来?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7-12 11:23:55

  亮点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二审稿中,被普遍认为是本次修订“一个重大进步”、“一大亮点”的是新增第24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李景田认为,如何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仅凭这一句话是不够的,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执行。因此,可借鉴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些规定,如“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基金,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鼓励引导和探索实施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等。

  “其实,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早有生态补偿的规定,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就明确指出,国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从国家、区域、产业三个层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保方面做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但由于环保法这一最基本法律缺乏顶层设计,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的一些规定贯彻起来比较困难。”李景田建议,在《环保法》中,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再做进一步细化,也为以后出台相关细则提供法律依据。

  亮点三:增加农村环保规定

  在《环保法》中,关于农村环保的规定仅第20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这次修改稿中,我认为非常值得注意和高兴的是增加了农村环保方面的内容。”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认为,这个增加非常必要。

  李登海说,目前,我国农村污染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污染源非常多,“许多地方形成垃圾包围村庄的场面”。

  李登海说,农村主要污染源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药、除草剂以及畜禽粪便。“目前,我国从北方到南方各地都普遍使用除草剂。大家知道,美军在越战中为打落树叶,使用除草剂,结果对当地人造成了巨大伤害。现在有的地方种植水稻使用除草剂,下一季如果种玉米,玉米就长不起来。大量使用的除草剂残留在田间,然后随空气等进而污染村庄,致使农民自己院落里种的蔬菜都死掉了。还有农民反映,使用除草剂期间怀孕母猪多数流产,养猪专业户遭受巨大损失。除草剂污染相当严重,应引起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

  因此,李登海建议,在草案第20条“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方面,再增加“合理利用除草剂”的内容。

  李登海还建议,除增加农村环保规定外,应该在环保法中明确法律责任主体。比如明确县级、乡镇和村里的干部谁来抓环保?“应该像市长抓米袋子、市长抓菜篮子这样来明确县、乡镇、村的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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