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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拟定联合会为唯一“原告”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27 10:42:21

  环保公益诉讼拟定唯一“原告”各级环保联合会或为诉讼主体专家称草案只提供样板作用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规定,中央和地方环保联合会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唯一合法主体。

  □关键词·公益诉讼

  环保联合会可提公益诉讼

  目前环保群体事件频发,涉环保重大项目将持续面临脆弱敏感的社会心理环境,重视、正视并妥善应对这种新情况、新问题,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

  针对这一现状,有委员提出,公众参与度不够、公众环境知情权保护不到位是问题的症结之一,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同时,也需要靠公众参与预防和避免环境突发事件,并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一章来保障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权利。根据建议,草案二审稿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针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公益诉讼问题,草案二审稿明确,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草案提供样板作用为公益团体明方向

  众多环境污染案件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寥寥无几。个人提起诉讼,存在难度大、成本高、收集证据难等诸多“拦路虎”;由于缺乏法律支持,民间组织因不是“利益相关方”而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导致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得不到伸张。

  此次修法有望扭转这种现状。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特别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法律指明某个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能欠妥,但此次法律草案只是提供一个样板,为未来类似性质的公益团体给出方向。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指出,过去更多的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将有利于把环境司法武器用起来,出重拳、用重典、亮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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