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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污企逾期不改或按日罚无上限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27 10:42:21

  □问责企业

  企业排污逾期不改按日计罚

  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当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责令其限制生产、排放或停产整治。

  企业未限期改正将如何处罚?草案明确实行按日处罚制度: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草案还规定了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

  ■解读

  按日计罚突破百万元最高罚单

  宁夏3家大型药企污染环境,10年未解决,环保部门罚单开到“手软”,仍管不住偷排偷放;松花江水污染,对污染者开出最高罚单100万元,然而治理污染却需投资100多亿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按日计罚”是很大突破,也是各国通行做法,有利于对环境损害的遏制,也有利于让环保执法硬起来。

  全国律协王霁红认为,“按日计罚”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制度,美国环保法中就有按日计罚的规定,不仅是违法行为持续期要按日计罚,违法后治理不到位期间也要按日计罚,罚款没有最高限额。

  应对企业和责任人实行“双罚”

  有部门也提出,环境领域长期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和部分企业“不怕环保监察、不怕行政处罚、不怕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这与相关法律责任过轻相关。应对违法排污企业从发现排污到终止排污期间,以日为单位累计罚款,增加违法成本。

  一些发达国家对违法企业的追究更偏向于对人的处理,而我国对于环保违法的追究往往偏重于企业。实际上,对企业负责人的追究往往比对企业的罚款更加有效果,应该实行“双罚制”,环保部门不仅要对企业罚款,还要对企业负责人罚款,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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