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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小步走” 单一公益诉讼主体引争议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27 10:41:49

  环保国策入法、污染信息公开、环境公益诉讼……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规定多项制度。这些制度最终能否确立?能否对污染亮出利剑?

  各方对此充满期待。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6日起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进行第二次审议。

  业内人士对上证报记者说,草案对此前业界关注的问题做出了回应,如按日计罚,信息公开,对生态补偿做出原则性规定,明确公益诉讼主体等都是明显进步,但总体来说,修订的力度仍显不够,依然只是在“小步走”。

  有进步,但离期望差别很大

  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以来,至今已有20余年无实质性修改。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法律与现实脱节日渐明显,环保法也被业界称为中国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

  2012年8月下旬,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8月31日,草案对外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但这一草案以“有限修改”为原则,与学界“重修再造”的主流观点存在不小差距。

  此外,草案中关于删除环保部提出的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按日计罚等较为严厉的内容,更遭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不满。特别是草案提出,由发改委进行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条款,不仅与部委现在职责分工有悖,更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管理职能。

  也正因为这些原因,环保部在一审征求意见后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报送对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提出34条修改意见。

  据了解,此次二审稿则较前稿有一定进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26日就草案修改情况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有意见提出,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草案还修改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增加“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明确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等。

  不过,不少业内人士坦言,此次的草案虽对此前提出的问题进行修订,有一些进步,但离业界的期望还是相差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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