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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产监管部门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负刑责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5-29 10:24:33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修订

  本报讯 (记者卢文洁)广东将对实行了10年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修订,《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拟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草案还规范了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事故的监管人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草案提出“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将违法单位的信息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违法单位在网上“曝光”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其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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