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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行贿免责无异于负向激励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5-27 15:35:22
  报载,韶关始兴县连续两任水利局局长都因受贿落马,巧合的是,行贿他们的人中都有该县政协委员段凯兵。如今,两任局长身陷囹圄,而段却只是撤销了政协委员职务,至今未被追刑责。

  受贿与行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并蒂毒花”。“鸡蛋留缝”该鞭挞,“苍蝇乱叮”也应唾弃。正因如此,对行贿与受贿同罚,既寄寓了公众的公平诉求与正义期许,也体现在了司法设计中。

  刑法规定:行贿超过20万元,必须立案追责,而且不能缓刑。去年底,“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明确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行贿的,按累计金额处罚。

  可在始兴这起对偶性犯罪中,两名受贿者固然落马了,行贿者段凯兵却安然无恙,虽然政协委员被撤销,却免于刑责,委实有些匪夷所思——按理说,段的行径已涉嫌行贿罪,依法当被究责,可他为何却能几近“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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