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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行贿免责的负向激励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5-27 10:38:48
  近日网友曝,韶关始兴县连续两任水利局局长都因受贿落马,巧合的是,行贿他们的人中都有该县政协委员段凯兵。如今,两任局长身陷囹圄,而段却至今未被追刑责。

  受贿与行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并蒂毒花”。正因如此,对行贿与受贿同罚,既寄寓了公众的公平诉求与正义期许,也体现在了司法设计中。

  我国刑法,对行贿罪早有界定,并规定:行贿超过20万元,必须立案追责,而且不能缓刑。

  可在始兴这起对偶性犯罪中,两名受贿者固然落马了,行贿者段凯兵却安然无恙,何以如此?这或与行贿处理偏轻的“裁量惯性”有关。尽管行贿罪为祸不浅,但就现实看来,无论是查处率,还是量刑尺度,它都跟受贿犯罪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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