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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成职工代表吗? 辽宁推行职工代表竞选制度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3-25 08:59:25
  《辽宁省职工代表竞选办法(试行)》今日由辽宁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下发,此举向全省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发出一个信号:你想成为职工代表吗?请你报名参加竞选。 长期以来,一些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多由相关领导指定人员担任,去年沈阳、大连、抚顺、盘锦等市陆续进行竞选试点。实践证明,竞选上来的职工代表责任感强,敢说话,更受职工拥护。据此,辽宁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省推行职工代表竞选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车间、班组)一线工人代表、一般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工程技术人员代表采取竞选方式产生。拟参加竞选职工代表的候选人,依照本选区职工代表的名额、结构和职工代表竞选条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选区报名参加竞选;选区报送的竞选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企业工会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并通知选区召开职工大会组织开展竞选;选区职工大会以票决方式进行选举;每个选区的竞选要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企业工会备案;企业工会对竞选产生的职工代表确认后在选区内张榜公示。

  《办法》还规定:职工代表在任期内每年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对职工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测评结果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对于群众评议信任度低于60%的,提出警告;连续二次信任度达不到60%,可以建议选区免去其职工代表资格。对于不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失去职工信任的代表,经选区半数以上职工联名书面向工会提出罢免建议的,经工会核实后,宣布罢免成立。

  为鼓励竞选上来的职工代表认真履职,除明确规定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外,《办法》明确了企业对职工代表的法律责任及职工代表应享有的待遇:“对依法履行职责权利的职工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换工作岗位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侮辱、诽谤、人身伤害,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职工代表津贴制”等。(记者顾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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