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受到疫情影响,中断了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是仍有比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解决此类问题,也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在借鉴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表示,建立歇业制度,目的就是为给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有利于助企纾困。
“可以说,歇业制度是《条例》最为突出的制度创新,是我国现有登记管理制度的丰富与补充,有利于中小企业持续经营,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也有利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秘书长吴海峰说,《条例》正是借鉴了英国企业休眠制度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活动公司”制度等经验,设立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为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帮扶政策措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歇业”是为了休养生息,但与“停业”有何不同?专家分析称,企业停业,多见于我国行政处罚中,如责令停产停业,通常是指暂时的停止营业。设立歇业制度为商事登记行为赋予了新内涵。歇业,并不必然导致市场主体被注销,而是基于现实考量,让市场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停止营业,保留市场主体资格,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恢复营业。
刘俊海建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再好,倘若束之高阁,也难以实现制度的既定目标。《条例》的法律效力取决于登记机关的建章立制、登记服务、动态跟踪、日常巡查、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也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慎独自治。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的落地生根需要得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行业监管部门的通力配合与政策扶持,也离不开行业协会的严格自律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同频共振,更离不开公众和媒体的协同共治。(记者 郭静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