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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可交换公司债实施细则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中企联合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4-08-13 09:18:11
  据报道,继去年首只私募可交换债在深市正式推出以来,公募可交换债品种有望于近期登台亮相。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换股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股票质押等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可交换债品种融资成本低,存续期长,上市公司股东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财务状况进行个性化产品设计,合理安排股份交换计划。另一方面,可交换债作为股债结合品种,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为增信方式,偿债风险较小,另外还内嵌换股权利,投资者有机会享受更多收益,有利于满足市场不同的投资需求。
  该负责人还称,本次深交所发布的《细则》包括可交换债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及换股、赎回等内容,其中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可交换债发行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开始换股,同时,根据中国结算《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可交换债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开立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设定为担保及信托财产,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细则显示,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
  细则还明确,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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