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受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方案时点限制发行的证券品种8月1日厘清。当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问答,明确《证券承销与发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所涉及的证券种类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在过去的实际操作当中,一些上市公司认为发行证券特指股权类证券,而公司债券之类的证券则可以打擦边球。”一位熟悉债券发行的资深人士表示,因为缺乏对规定的操作解读,加之债权的发行并不影响公司的整个股权结构,因此在操作中遇到不少市场的挑战,而监管部门对于发行证券的时点内部也有不同意见。业内人士指出:“对于股权类产品进行上述发行时点的规定有意义,但债权类产品没有太多必要受此限制。”
债权类产品发行不涉及普通股除权等权益变动,亦不涉及普通股股本变化,发行时点应该可以由公司自行选择。上市公司对于发行证券的时点限制均有一定的“反弹”,或采取迂回方式绕过限制发行证券。在8月1日发布的监管问答中,关于此项规定,同时对发行主体的适用性给予明确。收到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时点限制的公司不仅包括A股上市公司,也包括H股等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的情况。
对于时点,此次解读也作出明确,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时间为股息、红利发放日,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时点为除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