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发布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根据1996年国务院197号令《食盐专营办法》制定的。根据这个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等三类,许可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运输食盐需持有国家发改委统一核发的食盐准运证。(记者朱剑红)
中国盐业总公司21日在其官网刊登说明称,《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不等于废止食盐专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