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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再度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今年1月1日起执行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4-18 10:24:05

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13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78元

昨(17)日,四川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提高我省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提高13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提高78元。提标后我省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13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78元,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是按照2011年全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增长幅度13%为依据,同幅度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确保孤儿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发放孤儿生活费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省、市、县分担,省级财政按照地方负担部分10%、40%、25%的比例分别给予成都市、扩权县和民族地区、其他市补助。

省民政厅要求,发放生活费时,各地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数据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及时核定新增对象,核减超龄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按照要求,孤儿基本生活费专款专用,各地不得扩大发放对象范围,不得从中列支工作经费。(记者刘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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