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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四川省模范企业职工可获物质奖励且不扣税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2-05 10:07:53

从3月1日起,企业获国家或省级“模范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的,可对职工进行适当物质奖励。日前,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此奖励可作为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这是省人社厅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激励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十项措施之一。

这些激励措施包括:在初审设省级开发区(园区),以及推荐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园区)时,优先支持推荐被评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开发区(园区);在评选私营业业主“光彩之星”、推荐“全国优秀企业家”以及评选“优秀企业家”、“优秀诚信企业”时,将所在企业是否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作为先决条件;在推荐包括“劳动模范”等在内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优先考虑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及其负责人、经营管理者;在审批特殊工时的时候,对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给予优先审批;在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以及安排特殊工种安全培训时,对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优先安排;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购买公共货物和服务时,同等条件下,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优先采购。

(记者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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