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昨日正式公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申请受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试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试点方案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申请单位的人员资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
试点方案规定,本试点中的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试点方案指出,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在其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接洽部门,并明确与转售企业合作的相关事项。在有转售企业提出合作意向之日起4个月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与两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在试点受理期间与两家以上转售企业开展合作。
来源:搜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