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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急需建立支持矿产资源型企业“走出去”的法律体系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3-05 17:46:29

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刘菊花 王海鹰)全国人大代表、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信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和国内市场国际化进程加快,中国矿产资源型企业“走出去”开发海外资源已是大势所趋,我国急需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政策支持体系,为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提供安全保障。

王信说,为支持和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涉及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等,相关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形成。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一部系统的对外投资法律文本,在财税、融资、信用担保等制度制定方面缺乏系统性的顶层设计。

目前,中国企业作为国际矿产资源开发竞争市场的后来者,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和经济环境下,面对国际上大多数优质矿产资源已被跨国公司抢占先机的现实,自身国际化能力和经验相对不足,企业“走出去”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难以获得明显的竞争优势。特别是境外矿产资源开发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投资风险大,因此融资及投资安全是关系“走出去”矿产资源型企业能否在国外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王信说,国家对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筹措和贷款担保限制过多,削弱了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境外资源开发起步较晚,企业应有的国际融资资信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当前企业境外融资的难度及成本较大。

对此,王信建议,我国可设立专项“境外投资发展基金”,从国家外汇储备中提取一定数额,通过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方式,专门用于企业境外资源项目。同时,对矿产资源类项目投资的中长期贷款提供贴息支持,并适当延长还贷期限,提高项目盈利能力。此外,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境外资源开发风险基金”“境外投资担保基金”,尽快建立与完善我国基金支持体系,支持企业境外资源开发的跨国购并。另外,可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制定相关各部门具体落实和配套实施的有关措施,出台政策支持企业建立自身安全风险评估控制机制,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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