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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工匠精神” 培养信息化采购人才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78期第5版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7-07-05 10:41:43
■ 张泽明
《网络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从法条表述上来看,培养网络安全人才是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的必要条件。
网络安全产品的政府采购,一方面可以借助“外脑”,即借助市场化专业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制定采购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安全产品采购需求的敏感性与信息技术产品需求所隐含的排他性,都要求财政监管部门和采购单位具备懂信息安全的专业人员,让明白人“操刀”网络安全产品的采购。目前来看,政府的信息化人才储备的数量与质量都有很大提高空间,同前述《网络安全法》条文的要求也有一定差距。
财政部的政府采购年度工作计划连续几年都提出要培养具有信息化等多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可见监管层面对于信息化采购人才的培养是有认识的。解决政府采购信息化人才培养问题,重在落实。我们需要在政府采购领域发扬“工匠精神”,重视技术,尊重人才,健全人才的吸纳与培养机制。
一是要扩大信息化采购人才的来源。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根据现行的公务员招考规则,加大对电子、通信、计算机、网络安全等专业人才的招录,把他们充实到采购队伍中来。招考对专业的限定应当尽量采取宽口径原则,同时兼顾部门专业度。不要有门户之见,也不要汲汲于某一个专业名称,要广开门路,尽量让人才不要“绊倒”在公务员招聘公告上。要充分利用好遴选、选调与聘任制,吸纳有经验的信息化专业人才到采购队伍中。
二是要加大对技术人员的激励措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择天下英才而用之。打破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让人人都有成长成才、脱颖而出的通道,让各类人才都有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对此精神我们要充分吃透,要充分利用好事业单位、智库等信息化人才,落实好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激励措施,使他们聪明才智为采购事业所用,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也指出,要“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在网络安全的研究上,我们同样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推动网络安全研究的深入化、实用化,从而发挥财政科研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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