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支持对象与方式、申请/发放与兑现、评价与监督、附则六个部分。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等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服务机构和推荐机构实行入库管理,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推荐机构的遴选、管理与评价;青岛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负责科技服务机构的申请、审核。每年遴选的服务机构、推荐机构名单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试点期内,创新券面向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內的孵企业和创客(团队),重点支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研发设计等三类科技服务,采用电子券和后补贴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和服务金额予以补贴,有效期为1年。其中,检验检测和研发设计按照合同金额的20%予以补贴;知识产权按照合同金额的40%、最高3000元予以补贴。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已享受其他市科技专项资金奖补的科技服务,不重复享受创新券政策。单个企业或创客团队每年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
对于开展试点的区(市、功能区),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市财政的配套范围仅限市创新券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