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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继续对日韩新台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8-30 10:00:58
  中新社北京8月29日电 (记者 石岩)中国商务部29日晚间公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确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该类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双酚A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可用来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商务部于2007年8月29日发布该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应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8月29日发布该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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