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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继续对进口双酚A征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8-30 10:00:02
  中新网8月29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今日发布公告,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按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据悉,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韩国(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 月15日起,韩国(株)LG化学的反倾销税由6.4%调整为4.7%。

  2012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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