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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出台新规 居住区地上车位不超10%
编辑:企联编辑
来源:互联网
评论数:0
发布时间:2013-08-15 10:35:41
昨天,市规划委发布《北京市住宅外部设计导则(试行)》,要求设计单位加强居住区空间环境设计。导则规定,高层建筑顶层禁止通过开天窗、预留洞口等形式,设置与户内连通的平台或晒台。 该导则规定,高层住宅顶部不允许通过开门窗、预留洞口等形式,设与户内连通的平台或晒台;高层建筑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同时应统一考虑阳台、空调室外机、雨水管、冷凝水管的位置和形式。 此外,导则再次明确,居住人口大于7000人及以上的居住区需配建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出租汽车站。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就近配建共同停车场(库);居住区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宜超过机动车总停车位的10%,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对于地面停车位数量的要求,主要是鼓励建设地下停车位,可节约土地利用,增加小区绿化率,推进“人车分流”,提升小区住宅品质。 市规划委介绍,自今年8月1日起,在所有进行设计招标的住宅项目中执行新的招标文件范本,设计文件编制应符合《北京市住宅外部设计导则(试行)》的要求。将逐步建立住宅项目招投标专家库,完善评标办法,提高评标环节中住宅外部设计、环境设计的评分权重。建设单位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应提出明确的修改措施,并将措施意见纳入招投标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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