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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以人为本应着眼“法定权利”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8-12 10:46:07
  在法治国家,强调以人为本,意味着应以人的法定权利为本,而非对所有个体诉求的一律满足

  个体意识,以及公民个体在法律层面表现出的权利意识,已逐渐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考虑问题、解决纠纷的出发点。同时,也有一种不当的理解在侵蚀真正的法治精神,即认为个体意识就是对所有个体利益的维护,而权利意识就是可以主张任何利益诉求,甚至认为这才是“以人为本”。随着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进入高发期,这种不当的理解正在破坏法治的底线,亟待从观念层面进行清理。

  在法治国家,强调以人为本,意味着应以人的法定权利为本,而非对所有个体诉求的一律满足。在价值多元的今天,每个公民的愿望和诉求纷繁复杂、具体多样。细察之,愿望有合理的与不合理的,有共同的与个别的,也有合法的与不合法的。“以人为本”应当以公民“合法的愿望”为本。法治国家中,“合法的愿望”是被法制化了的,表现出来就是“法定权利”。它不包含违法的利益,也不包含非法的利益。公民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违法利益,不仅不应予以保护,反而应该严厉打击。

  以很多地方政府都感头痛的拆迁补偿问题为例,毫无疑问,公民有因拆迁而获得补偿的法定权利。但是,如果个别公民无理无据地漫天要价或反复要价,则很可能逾越了法定权利的界限。有的地方政府出于“花钱买平安”的心理对这些主张一概予以满足,尽管解决了一时一地的问题,却为日后留下更大隐患。因为,以纳税人的钱超标准、无原则地补偿个别人,是对多数人的不公平。坚持既定的、制度化的标准不动摇,既是对法治的尊重,也是对多数人法定权利的真正保护。这种坚守法定权利的思维,就是一种基本的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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