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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处罚“传播监控视频”不利监督贪腐官员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8-07 10:05:16
  隐私权是公民私权利,公民可自行维护权益,政府没必要设定行政处罚意义上的抽象“保护”条款。

  2013年8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一部名为《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地方性法规。这本来是则不太引人瞩目的地方新闻,然而,由于第二天上海法官集体招嫖事件有关监控视频在网上曝光,这部《条例》中对于“传播监控视频”的禁止性规定及其高额罚则也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平心而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初衷不可谓不良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嘛!隐私权保护关涉到公民个体的形象、尊严与人身、财产安全,无论怎么强调似乎都不过分。

  然而,公民的隐私属于私领域,隐私权也属于私权利。公民如果自觉隐私权受到侵犯,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等法律法规自行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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