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主办
首页
走进企联
企联简介
领导关怀
题词贺信
企联领导
企联文化
三方机制
部门设置
协会章程
工作委员会
会员构成
品牌活动
联系我们
雇主工作
党群工作
新闻中心
头条
活动预告
省企联动态
聚焦企业
节能减排
产业经济
各地新闻
中小企业
热点关注
数字化
市场行情
技术创新
部委动态
厅局动态
企业家动态
品牌活动
企业家活动日
企业100强发布
管理创新大会
诚信企业评价
企业信息化峰会
咨询培训峰会
数字经济论坛
企业文化年会
四川资本论坛
四川品牌大会
服务中心
项目推荐
企联书刊
健康工程
会员之家
企业维权
认证培训
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财经动态
工业园区
高层参考
财经观察
专题专栏
企业家活动日
企业100强发布
企业信息化峰会
诚信企业表彰
企业信息化调研报告
企业入会
联系我们
活动直播
站内搜索
新闻
企业家
企业
企联信息
热门关键字:
创新
国有企业
企联
企联活动
企业
四川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
[更多头条]
四川企联网
新闻中心
>
各地新闻
>
国内新闻
> >> 新京报:在门口“看看”老人,法律又能如何
新京报:在门口“看看”老人,法律又能如何
编辑:企联编辑
来源:互联网
评论数:0
发布时间:2013-08-07 10:05:15
若有人依照“常回家看看”要求赡养人尽到探视义务,法院应该以调解教育为主,不宜以判决的方式强制执行。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常回家看看”条款于近日被合肥市庐阳区法院适用,却出现尴尬局面。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5子女定期看望老太太,但由于子女与老人有矛盾,根本不执行判决。后在法官的劝导下,子女们虽然同意“回家看看”,却只在门口“看看”老人。(8月5日《合肥晚报》) 该案显现出“常回家看看”条款存在司法上和执行中的一系列问题。 所谓“常回家看看”条款是指《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前两款的规定。社会对该条款的质疑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探视老人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不能以司法程序强制于人;二是该条款在执行过程中似乎没有意义,“强扭的瓜不甜”,在法律强制下的“回家看看”往往缺乏诚意。其实,这是对“常回家看看”条款立法目的和司法适用的片面解读。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function(){ var array = new Array(["ydtj","5"],["zhengwenbbs","21"],["zhengwenph","22"],["zhengwenpic","23"],["zhengwenvideo","24"],["zwgjcbq","52"]); for(var i=0;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