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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在门口“看看”老人,法律又能如何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8-07 10:05:15
  若有人依照“常回家看看”要求赡养人尽到探视义务,法院应该以调解教育为主,不宜以判决的方式强制执行。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常回家看看”条款于近日被合肥市庐阳区法院适用,却出现尴尬局面。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5子女定期看望老太太,但由于子女与老人有矛盾,根本不执行判决。后在法官的劝导下,子女们虽然同意“回家看看”,却只在门口“看看”老人。(8月5日《合肥晚报》)

  该案显现出“常回家看看”条款存在司法上和执行中的一系列问题。

  所谓“常回家看看”条款是指《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前两款的规定。社会对该条款的质疑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探视老人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不能以司法程序强制于人;二是该条款在执行过程中似乎没有意义,“强扭的瓜不甜”,在法律强制下的“回家看看”往往缺乏诚意。其实,这是对“常回家看看”条款立法目的和司法适用的片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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