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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武汉市将广播影视企业纳入“营改增”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8-01 10:18:01
  今天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拉开。此次试点扩围,武汉主要将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业。据初步测算,从地税局移交的广播影视服务企业共129户,年入库税款3100万元。

  据了解,原来广播影视业中的“制作”、“发行”服务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播映”服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3%的营业税。跟之前一样,以年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为准,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率;对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实行抵扣纳税。

  武汉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武汉广播影视业还处在规模较小、发展相对滞后的阶段。‘营改增’后,广播影视企业购进的设备、器材、道具、服装等货物,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项目将可实现进项税额抵扣,从长远来看,将会助推武汉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壮大。”(见习记者 宋丹丹 通讯员 张学东 叶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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