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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规定村干部民主评议两次不称职须下课
编辑:企联编辑
来源:互联网
评论数:0
发布时间:2013-07-23 13:27:03
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提请审议。 有过农村生活经历的人都知道,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包括村委会主任(村长)、副主任以及其他村委会委员。但村委会成员,并非一劳永逸,一是3年换届,另外不一定能干满3年。 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承担务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对同一评议对象的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开展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解聘,一年内不得再次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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